政府就強制舉報懷疑虐兒提交條例草案,建議強制將經常接觸兒童的社福、教育和醫療衛生界23類從業員,列為強制舉報者,若他們在工作期間有合理懷疑兒童「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盡快舉報,違例者最高可囚3個月、罰款5萬元。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本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將於法例刊憲後18個月實施。草案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而可能對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作為包括藉暴力手段使該兒童受到身體損傷;強迫或誘使該兒童參與任何涉及性的作為,嚴重或重複地威嚇、詆毀或令兒童感到恐懼,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需要以至危及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等。而23類經常接觸兒童的從業員包括社工、幼兒工作員、院舍及學校教員、醫生、護士、助產士、視光師、聽力學家、藥劑師及心理學家等。
機制建議設免責辯護條文,包括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在延誤期間採取合理行動保障兒童利益;又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強制舉報者已舉報。另外,機制亦加入法律條文保障,包括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礙「強制舉報者」舉報,任何人不得披露強制舉報者身分,以及「強制舉報者」不會因作出舉報而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