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反對派人士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他們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全獲撤銷控罪,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維持原判;另4名上訴人包括黎智英等亦有就判刑提上訴,但被駁回。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7名上訴人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他們全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至於參與非法集結,則維持原判。四名判囚的被告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因部分控罪被撤銷而獲准減刑,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一年減至9個月;李卓人原判人12個月,現減至6個月;梁國雄原判囚18個月,現減至12個月;而何秀蘭原判囚8個月,現減為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