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無牌匯款 店員被判入獄50日 同類案首宗

香港海關於去年4月揭發觀塘一間找換店無牌經營匯款服務,以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控告兩名涉案男女,案件經審訊後,法庭昨天(11月13日)裁定他們罪成,當中男被告被判即時監禁50日,女被告則判監33日緩刑一年。海關指,這是法庭首次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金錢服務調查課署理高級督察陳逸傑表示,本案是法庭首次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金錢服務調查課署理高級督察陳逸傑表示,本案是法庭首次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金錢服務調查課署理高級督察陳逸傑透露,海關於2022年4月展開打擊無牌找換店行動期間,發現觀塘一間找換店在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被拒之後,男女被告仍於上述店舖進行匯款服務。

其後,海關派員喬裝顧客在該店匯款至內地。男被告當時向關員回覆匯率及港幣所需金額,在收款後提供收據給關員,關員隨即表露身分,向男女被告及店舖作出調查,揭發女被告成為找換店東主後,曾向一名顧客14次提供匯款服務往內地。今年3月,海關以傳票形式分別控告男女被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的罪名。

陳逸傑表示,在今次判刑之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最高的刑罰是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因此本案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中第一宗判處監禁刑期的案件,具一定阻嚇作用,對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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