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服鄒幸彤煽惑他人非法集結脫罪 終院開庭審理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嫌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於去年提出上訴並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昨日(2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指,被告若質疑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不同意於審訊中挑戰。

律政司就鄒幸彤煽惑他人非法集結脫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網上圖片)
律政司就鄒幸彤煽惑他人非法集結脫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網上圖片)
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不服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與另外兩名時任常委提出上訴。
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不服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與另外兩名時任常委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出,任何人若打算挑戰警務處或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而不應在刑事法庭中處理。如果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是「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重要控罪元素之一,遊行及集會上訴機制便會變得形同虛設。律政司重申,警方考慮到病毒傳染性高、可致命,即使採取防疫措施,爆發的風險依然存在,所以禁止集會是合理及有需要。法官需時考慮,宣布押後裁決。

今次律政司就兩項廣泛而重大的法律議題上訴,分別為:一、在涉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即使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裁定維持警方的決定?二、若然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對於被告人挑戰警方和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合法性,應該如何處理?

另外,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陳詞指,案中警方發出禁令有多重保障,警方首先考慮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必要時才會發出禁令,亦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可供上訴,最終禁令適時知會公眾,亦可經由司法覆核挑戰。他表示,被告鄒幸彤只可以司法覆核挑戰禁令合法性,不同意於於刑事案件審訊中挑戰,否則會令公眾以為禁令並非最終決定,削弱警方的機制及即時行動效力,以致影響社會秩序。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指出,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合法性,因為如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便無違法,禁令相稱性屬合理辯解的一部份。

鑑於鄒幸彤因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正在還押,故今次由囚車送往法院。她穿著綠色外套及白色上衣應訊。另約有10至20名中年人士,於早上約8時到達終院門外排隊,他們大部份穿著紅色及紫色衣服。由於正庭爆滿,約20名旁聽市民獲安排在另一房間觀看實時直播。而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案件編號:FACC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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