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違《港區國安法》中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案,今日(2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續審,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開始接受辯方盤問。張劍虹在盤問下承認,自己與黎智英擁有共同價值觀,強調自己與同事必須遵從黎訂下的清晰編採指示。他不同意辯方指《蘋果》編輯室約章所指的言論自由包括「向老闆說不」,直言「《蘋果》係黎生嘅報紙」,除非不能執行,否則都會跟隨黎的方向行事。
張劍虹在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盤問下承認,自己與黎智英擁有共同價值觀,包括相信民主、言論及新聞自由,但反對極權,以及堅信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但他不能肯定,《蘋果日報》是否所有員工都有相同信念,因為《蘋果》團隊龐大,可能有人只是「打份工」。張在提問下指,相信陳沛敏、羅偉光、馮偉光(筆名盧峯)均相信這些價值觀,楊清奇則不肯定。
辯方問張劍虹,是否代表黎智英不需要為《蘋果日報》的報道訂下採訪角度,因為人人都知道報社的採訪方向。張劍虹表示不同意,重申黎智英訂下的編採指示不只是價值觀,他舉例指黎智英參與反修例遊行時,蘋果記者需要在他落車的地方等候,以便拍照及進行訪問,並刊登在《蘋果日報》,黎智英會吩咐他們如何將新聞做大,以催谷市民上街,又在其專欄「成敗樂一笑」撰稿,「呼籲啲人唔好慳嗰幾個鐘,一定要出嚟上街示威,話為咗下一代」。
張劍虹指,如果黎智英沒有清楚的編採指示,即使其他人有相同的價值觀,都不會做出這些事。辯方又追問張劍虹,若果不同意黎智英的指示,是否可以不用跟隨去做採訪,張劍虹表示不可以。
辯方展示《蘋果》的編輯室約章,由張代表《蘋果》,與其他員工簽署。辯方指,約章提及《蘋果》有編輯自主權,張確認。辯方再展示《蘋果》年報,當中提及言論自由。辯方問言論自由是否包括「say no to boss(向老闆說不)」,張不同意。辯方追問,黎智英是否那些不可以向他說「不」的老闆,張劍虹不假思索答「是」。
張劍虹指,即使黎有訊息中的用字似乎屬於建議,例如用上「劍虹,我有這想法……明天公司談」,但這對黎來說都是一種命令,「只係一啲比較客氣嘅寫法,即係叫我做」。張不諱言「《蘋果》係黎生嘅報紙」,除非真的無法執行,否則《蘋果》都會跟着黎的方向行事。
辯方指,正如張早前的證供提及,每一份報紙都有不同編採指示,例如美國《紐約時報》較《華爾街日報》自由,張稱要視乎如何定義「自由」與「保守」。不過他同意英國《衛報》較《每日電訊報》自由、《明報》比《蘋果》較支持政府,而《星島》、《大公報》等則更保守,認為報紙本身有立場不是問題。
辯方續問,針對不同報紙有不同立場,對批判政府的新聞較有興趣的讀者,是否會選擇《蘋果》,張回答「都可以咁講」。法官李運騰追問,讀者只會閱讀他們想閱讀的,而非尋找真相?張解釋,「呢個都係個傾向,有啲人會咁」,有人閱讀《蘋果》,可能認為《蘋果》敢揭發「內幕」等。
辯方之後展示由《蘋果》高層開立、名為「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的的群組,該群組成員不包括黎智英。群組正討論在民主黨七一遊行街站派發、有關抗爭的海報,應否加上《蘋果》標誌。張承認,群組內每個人都自己的看法,「因為黎生唔喺度呀嘛」。張稱,雖然有同事不贊成加上《蘋果》標誌,但張最後沒有向黎表達此意見。張相信黎智英不知道此群組的存在。
案件午後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