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密鑼緊鼓,連日馬不停蹄進行審議。在草案中,有數處次提及到「中央」的字眼,參與議員關注到「中央」的定義。而全國人大網日前列明,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關「中央」的釋義,明確指出「中央」一稱可明確為全國人大、國家主席等。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明確「中央」釋義,對立法有正面幫助。
全國人大網周六(9日)晚就此列出書面答覆,指「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權機關」在《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中的含義,需要結合有關法律條款及上下文來理解和把握。而擬議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關於「中央」、「中央政權機關」的釋義,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吳傑莊表示,釋義對於稱呼或立法,都有正面幫助,以後做生意或民間所有事都比較有確定性。
另外,草案中的煽動意圖罪等多項罪行,罪成最高可判囚7年,叛國及叛亂更可判終身監禁,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罪行,刑期比較重可以理解。而參考內地經驗,新條例實施後,市民不需要過分擔心會觸犯法例。
陳弘毅指出,叛國罪案件是非常、非常罕有,就算是關於國家秘密犯罪案例,在內地都是非常罕有,案件非常少,涉及的都是政府官員。他還提到,條例中關於羈留期限參考了英國國家安全法,在外國亦不算罕有,執法部門延長拘留及限制見律師,都要向法院申請批准,並受法院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