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的程序,今早再加開2節會議,處理政府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特區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其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
保安局指出,建議加入此條文,是因應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應參照其他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以就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即《香港國安法》及其相關解釋,及通過後的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具體實施事宜作出進一步規定,及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
至於國安委的角色方面,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另修改「國際組織」等字眼定義、擴大公職人員定義等。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方面,修正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另外,就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局方表示,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間諜活動方面,當局亦指,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