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今日(16日)踏入第77天。就辯方申請重召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法官今駁回申請。控方其後傳召曾到收押所探訪張劍虹的國安處警署警長。該警長稱,2021年11月向張送達拒絕保釋理由書,沒有看過當中內容,二人除談及張還押的生活外,沒討論其他事宜。他又確認為探訪而在今年2月錄取供辭,並透過新聞得知該段時間張正就本案作供,但不知對方在庭上作供內容。警長又強調和張聊天時,沒有談及本案證據,亦沒提議對方做控方證人。
控方傳召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譯音),他表示自己於2020年7月被安排處理本案,現時駐守國安處。2021年11月11日約上午9時30分,黎接獲上級指示前往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送判辭;根據其記事冊,探訪一事被標註為「SD (special duty)」,黎確認。
黎形容,當時張「睇完又睇,大約20至30分鐘左右,睇完之後佢就將份判詞冚埋,跟住佢就冇出聲,個樣係諗緊嘢嘅。」黎見張沉默約10分鐘,便主動問:「你有冇特別嘢?」張表示沒有,黎遂提議:「不如我哋傾下偈啦。」他在庭上解釋提出聊天,只是「大家打破沉默咋,冇特別原因。」
其後二人開始談及張在收押所的生活,張稱由於他被單獨囚禁,平日沒人與他接觸聊天,又提到自己每天早上都會到天台「站樁」,之後便會去洗澡及等候女友或牧師探訪。張並透露自己是基督徒,亦有講及他在收押所內的膳食,又分享自己喜歡吃什麼。由於二人談得太久,黎曾提議張先去吃午飯,但張稱可以稍後返回囚室再吃。
二人聊到下午2時45分,黎提議結束會面,此時張主動提出:「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因為除了朋友及牧師探訪外,沒有人探訪他。黎約於下午3時離開收押所,之後返回辦公室向上級匯報,上級並沒著他進一步跟進案件。他又指,與張對話沒有觸及本案證據,亦沒提議張做控方證人。翌日,他再去探訪張劍虹。
法官李運騰問及黎國勇,為何上司指派黎國勇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判詞,而非叫下屬警員派發判詞。黎回覆,這是其上司的決定,而當時除了他,仍有其他警署警長。
辯方問黎國勇,向張劍虹派發判詞是否一件十分重要的特別職務,黎指他只是執行上司的指示,「我好單純咁接咗份判詞就攞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判詞後沒有詳細解釋,兩手空空地離開。黎補充:「我相信張劍虹唔會話我無派過判詞俾佢」,而黎當時沒有要求張劍虹收取判詞後在其記事冊簽署簽收。
辯方問到,當時懲教有否要求張劍虹和黎國勇就轉交文件一事簽署記錄。黎國勇稱「我當時見唔到」,但其後表示「有都唔出奇」,在他離開時進行簽署,惟不記得詳情;黎國勇亦同意,如果未得懲教許可、將文件轉交扣押人士屬違法。
辯方其後提到,黎國勇今早在庭上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約20至30分鐘、及後思考約10分鐘;其後黎國勇問張劍虹「你無特別嘢嘛」、及「無特別?咁不如我哋傾下計」。辯方指上述證供在黎國勇的供詞、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均沒有提過,黎國勇同意及稱「呢啲唔需要」。
辯方遂問到黎國勇和張劍虹當時的對話內容,黎國勇稱他的供詞中用「獄中日常」涵蓋了全部。
黎國勇供稱張劍虹當時在對話中,大致都是談及日常。辯方指,黎國勇今早提到獄中食物、運動和探訪者等細節,黎國勇在供詞中均以「獄中日常」一詞總結。黎國勇同意,並同意上述細節沒有在他供詞提到,而假設當時張劍虹由11時半開始談起「獄中日常」,直到對話結束為止,歷時逾3小時。
辯方續問到,當時上級有否指示黎國勇與張劍虹聊天。黎國勇稱「張劍虹講嘢,我無阻止佢,我由得佢講」,但同意兩人有正常對答,並指不記得詳細的「一問一答」,「但係圍繞住獄中日常」。黎國勇同意「獄中日常」並非刑事案件調查,辯方問到是否像朋友之間的聊天,黎國勇稱「唔講得上係朋友交流」。
辯方續問到,除了上級指示轉交判詞以外,黎國勇沒有其他理由去停留、及與張劍虹聊天。黎國勇稱「係」。
黎國勇指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後,其實毋須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但他形容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是在履行警方職務。辯方展示黎的記事冊,當中寫上「10:00到荔枝角收押所」,「16:00 完成、回基地、個案跟進」。辯方特別提到,警方探訪囚犯沒有時限,但其他探訪者最多只可探訪15分鐘,問黎為何不記低離開荔枝角收押所的時間,黎答:「我自己認為唔需要」。
黎憶述,他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張劍虹,「無司機等我,我自己走,我自己行出去搭車走」。辯方質疑黎如何在下午4時同一時間完成3件事,即「16:00 完成、回基地、個案跟進」;黎表示:「一次過返到寫字樓,全部完結咁解」,「完成工作」。黎指他特別記得是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張劍虹,因為當時聊天時間長,兩人均未食飯,「好肯定我有睇錶」,確定下午3時前完成探訪張劍虹。
辯方質疑為何黎國勇不在記事冊寫上「11:00-14:45 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黎指:「未必需要」。辯方指出,黎國勇探訪張劍虹3小時的原因是要說服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黎回答:「唔同意」。黎另指,他在2021年11月12日再度探訪張劍虹,「我去到個陣,見左陣,無幾耐有人探佢,又帶走咗張劍虹」。
辯方再展示黎國勇的記事冊,2021年11月12日「9:40 會見張劍虹」、「9:55 由懲教署職員通知,因有其他訪客探訪張,於是本部暫停會見,張由懲教署人員帶走往探訪室」。黎國勇表示他對張劍虹當日主動要求成為控方證人一事感到意外,但不同意辯方所指,黎是在2021年11月11日說服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要求張劍虹徹夜思考會否成為控方證人一事。
辯方指出,黎國勇在2024年2月寫口供紙前,是從張劍虹作供期間的新聞報道得知,張劍虹在2021年11月12日會見警員前與其他人會面,黎否認,並指他並非從新聞報道得知,也沒有刻意留意張劍虹作供期間的新聞,也沒有因新聞報道而影響其記憶。
辯方另提到,黎國勇在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前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梓華14次,與陳梓華會面約670分鐘。黎指他探訪陳梓華14次期間,他只知陳梓華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陳梓華從沒有提過他曾在三次錄影會面中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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