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法庭頒下判詞 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嚴重阻政府履行職能 違反擁護基本法規定

35+顛覆政權案今日(30日)裁決,法庭對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47人中,16名不認罪被告作出裁決,其中14名被告罪成,兩人脫罪。法庭同時頒布裁決理由,認為各人懷有意圖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上述手段屬非法手段。

判詞指,各被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擁護《基本法》規定。
判詞指,各被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擁護《基本法》規定。
法庭即日就35+顛覆政權案的16名不認罪被告裁決頒布判詞。
法庭即日就35+顛覆政權案的16名不認罪被告裁決頒布判詞。

對於辯方指《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他非法手段」,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庭認為是狹義詮釋,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裁決理由指,法庭注意到《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制定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防範及制止顛覆國家政權,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説明」,指鼓吹煽動公衆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提述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判詞再引述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國安法》的「決定」,其中內容指出「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法庭因此認為「説明」和「決定」提及「任何」活動,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反駁辯方指根據針對禍害的原則,《國安法》第22(3)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若把其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則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判詞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基本法》第104條要求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被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又指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參與其中。他們通過立法及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及搗亂。

控方擬對脫罪的劉偉聰、李予信提出上訴,要求劉李2人繼續保釋候訊獲准。

劉偉聰李予信脫罪理由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裁決理由中提到,即使劉偉聰的名字顯示在《墨落無悔》聲明,但法庭不能確定由他本人簽署,還是他授權其他人簽署,法庭亦肯定他沒有將《墨落無悔》聲明,無張貼在個人社交專頁帖文,選舉過程中也沒有利用到當中的內容。

法庭又說,劉偉聰的選舉活動中,不論社交專頁還是選舉論壇,也沒有表明「否決財政預算案」和「五大訴求」,因此有合理懷疑他是否支持《墨落無悔》聲明中,提倡要「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至於公民黨的李予信,法官接納李原本並無準備參與初選,他是在較後期才加入,亦無參與任何協調會議,至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時,李亦尚未成為參選人,故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內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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