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司法部印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通知,即日實施。對台獨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
《通知》共計22條定罪量刑新規範,主要包括針對分裂行徑,明確「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及具體情節;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製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通過制定「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
通知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根據《意見》,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開庭審判。只要實施分裂及煽動分裂國家行為,都絕不姑息,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指出,當前台海形勢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渲染,分裂謬論,妄圖以外謀獨,嚴重違背台灣主流民意,嚴重破壞台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強調絕不容忍和姑息涉獨人員惡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解釋法條,指《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共同義務,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確國家在台灣問題上的紅線和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