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文字案申終極上訴獲批 明年1月10日開審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不服定罪判刑,其後上訴均被駁回。惟因辯方認為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有3項議題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今日終審庭批出其中2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110日審理。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獲批准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獲批准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申請人譚得志(50 歲)2022 年 4 月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將譚判監 40 個月,以及罰款 5,000 元。

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獲批,希望終審法院詮釋下列3條問題:(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二)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三)若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

上訴庭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反對譚得志申請,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又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已被廢除;惟上訴庭認為,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明顯涉罪行法律解釋、《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之間的相互影響。至於煽動罪須否證明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上訴庭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因此也值得終院作出裁決,終就問題一、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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