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嫌串謀設置炸彈案經過81審訊,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今早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
案件第81日審訊,法官第8日引導陪審團,講解本案罪行元素。法官張慧玲指出「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亦可達成協議,協議是代表打算實行非法目的。法官提醒,只要被告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就不用理會他們的參與程度及何時參與串謀,參與者亦無需認識協議中所有人。
法官指出,考慮串謀爆炸罪時,要肯定涉及存在意圖令人死亡、非法並故意放置致命裝置的協議;須肯定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被告當時意圖由自己或他人付諸實行協議等。法官說只要陪審員對其中一項感到不肯定,都要裁定有關罪行不成立。
法官又說如果陪審員無法裁定被告首罪罪成,接著考慮較不嚴重的交替控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專家報告已講及炸彈威力,因此有關元素很容易證明,陪審員最重要考慮被告是否串謀。
至於串謀謀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人,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自己是本案槍手、本案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員若接納有關證供是相信有殺警協議,陪審員其後再考慮被告是否屬串謀一分子。
案中被告分別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謀殺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