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銀行男職員涉嫌在今年3月至4月期間,多次在不同巴士的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光時」及「香港獨立」等具煽動意圖字句,被控告3項罪名包括「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2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今日(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當中的3項煽動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一再犯案,大肆宣揚港獨訊息,事後棄筆可見其非即興行事,拒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的求情理由判被告監禁10個月。
案情指29歲被告鍾文傑分別於今年3月23日、3月28日及4月26日登上3輛不同巴士上層坐下,其後被發現他坐下的坐位附近之椅背分別被人寫上「光時」、「香港獨立」及「民族自強」等字句。3輛巴士的閉路電視均拍到他入座的情況,其後巴士職員即發現該些字句。
就4月的事件,有警員在巴士上一直監視被告,並見到他用箱頭筆寫上該些字句,下車後將箱頭筆棄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曾寫上該些字句,並稱是一時衝動,並要表達有自由去表達言論,並表達有權利去反對政府。他稱知道會有人看到,但認為影響力只屬輕微,因會被抹走。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案發時於銀行業工作。辯方指案件雖有持續性,但滲透性不算強,又指被告只想表達有言論自由,但現時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其社會實驗注定失敗。
裁判官指被告明知字句主張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有違法風險,仍一而再再而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寫上相關字句。裁判官又指被告是刻意選擇在上層後排位置寫上該些字句,因不易被職員發現但又可令到其他人看到,大肆宣揚港獨訊息,裁判官又指從他帶箱頭筆上巴士並在犯案後棄掉,顯示非一時衝動。
被告分別承認於2024年3月23日至3月25日、2024年3月28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他另被控的2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獲批准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