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會研究為體育爭議設立解決制度,推廣體育仲裁。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副主席毛樂禮,以及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先後向媒體受訪時表示,體育仲裁於外地十分普遍,故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絕不應落後於人,加上香港亦有良好條件發展「體育仲裁」,故期望當局盡快建立統一的體育爭議解決中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明言,會於明年內開展有關「體育仲裁」的研究工作。杜淦堃認為若香港在體育仲裁制度「做得好」的話,相信有利香港以至亞洲各地的發展;而毛樂禮亦指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近百名富有體育仲裁經驗的人士,故相關人才絕對毋須擔心。
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亦曾提到,調解及仲裁在律師會的角度而言,兩者都十分重要。然而,香港體育界現時有一個行之有效的仲裁制度,若成立獨立的仲裁機構,須受85個體育總會的承認及認同。他認為,若要成立相關的機制,要看有多少紛爭及各總會是否認同成立實屬「好事」,而涉及運動員合約條款、薪酬、轉會、賽果爭議,又或比賽規則,甚至有些反興奮劑的爭議,體育賽事的轉播權等,全部都可納入體育仲裁,湯相信這亦是律政司及香港律師會希望繼續朝這一方向發展。
除了法律方面,來自學界的浸會大學體育、運動及健康學系教授劉永松亦認為,運動產業裡存在許多爭議,例如運員有否服用禁藥,是否誤服等,都需要科學化及客觀標準。所以,政府若要成立體育仲裁中心,應要與大學合作研究世界各地如何處理體育產業爭議,參考並轉化為本港的解決方案。劉指出,除了瑞士外,馬來西亞、泰國、日本、中國等近年都已先後成立體育仲裁中心,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應要盡快成立同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