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 控方:承租人與佔用人明知而不作申請便屬欺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黃偉強,就將軍澳工業邨地段用途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之案件,黎黃兩人的上訴聆訊今天(1月15日)繼續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進行。今天控方代表陳詞表示,地段承租人如欲讓其他公司使用地段,便有責任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上訴人明知而不作申請,便屬欺詐。

黎智英因這宗欺詐案被判監5年9個月。
黎智英因這宗欺詐案被判監5年9個月。

本案兩名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共同被控一項欺詐罪,而黎智英則另外單獨被控多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分別在1998年至2020年期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非按照租契附表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控方證供指黎黃兩人在未有向科技園申請之下,便將黎智英名下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安排在工業邨地段內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違反租契訂明土地用途只限於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的規定。

今天代表控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向上訴庭陳詞表示,蘋果印刷作為地段承租人,不論任何公司要佔用或共用地段,都必須先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獲批牌照才可進駐。她指此制度規管所有公司,科技園有責任確保土地使用符合租契規定。而作為佔用者的力高顧問,也有責任披露其業務在租契規定範圍之外。案件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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