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周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刊憲《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於下周三(16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條例草案》提出,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讓同性伴侶申請登記,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可委任適當的公職人員擔任登記官,亦可設立登記辦事處。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周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立法會秘書處)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周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立法會秘書處)

政府發言人表示,就岑子杰對律政司司長的案件,政府尊重法庭裁決並會積極履行《人權法案》的相關義務,透過立法制定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制定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目前的建議做法已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和整體利益,並力求取得適當平衡。並指會繼續積極與立法會密切溝通以推展條例草案的落實工作,重申制定替代框架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並不會動搖政府對維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一貫立場。

該《條例草案》列明,登記條件包括雙方性別相同、均年滿18歲、雙方或一方是香港居民,以及雙方之間有一段有效的港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等。 而申請人須填寫表格、按登記官指示提交文件、支付指定費用,以及各自在登記官面前宣誓,以確認相信已符合所有登記條件,附表列明,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申請的費用是260元,而發出證書的費用則為545元。

條文亦列明,若有已登記的同性伴侶提出申請,登記官可按申請撤銷登記;於指定情況下,亦可在沒有申請之下主動撤銷。文件提出,獲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可參與對方的醫療相關事宜,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以及有權處理伴侶身後事,即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申請死亡證、領回遺體等。

至於罰則方面,《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竄改登記官備存或存檔的文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政府表示,他們須確立替代框架,另一方面亦須制訂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滿足基本社會需求,同時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

政府發言人強調,已仔細考慮終審法院的判決及議員意見,作出合適平衡,並擬訂建議的登記機制,《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不影響現有法例的約束力,對經濟、生產力、環境及可持續發展沒影響,但重申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終審法院前年就岑子杰的同性婚權案中,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義務,為同性伴侶關係確立替代法律框架,最後決定裁決暫緩兩年執行,政府最遲要於今年10月確立相關替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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