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於2017年刑事恐嚇記者,以及於去年8月31日,與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於2月底被捕,今日(5日)下午分兩案於西九龍法院提訊。黎智英於庭上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該案押後至8月19日連續開審3天。
控方申請將涉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的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再訊,而當日有另一批同樣涉及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案件,被告人亦包括本案3名被告,故押後到當天方便案件管理。控方不反對3人擔保,但要求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及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惟辯方反對控方要求,指案情顯示該遊行不涉暴力,控罪在公安條例下不算嚴重,未必會以判監處理。法官最終准予3人各以1000港元擔保,不需守離境限制和到警署報到。
首案中黎智英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72歲的黎智英,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1號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受害人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黎智英否認該項刑事恐嚇罪,控方獲准申請2名控方證人的匿名令,即2名證人在審訊中以X和Y表示。控方透露,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獲辯方同意,本案有3條主要錄影片段,長達20分鐘,並將會傳召2名證人作供,辯方指不爭議片段呈堂。該案定於8月19日開審,審期為3日。
至於另一案則涉及3名被告,該案的首被告為黎智英、次被告楊森(72歲)是港大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第三被告李卓人(63歲)則為職工盟秘書長。他們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