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港版國安法」,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說,全國人大是立法權的最終淵源,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因此「國安法」合憲合法,且沒有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馬恩國指,有人認為全國人大無權立法,這說法是一個誤解,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來自中國憲法第62條第(14)款,因此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權的來源,繼續擁有就國家安全事務為香港特區進行立法的權力,儘管全國人大早前將這個權力授予給香港特區。
對於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國家安全機構的機制,有指是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馬恩國則指,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項,如果中央政府屬下各部門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辦事處,這個下屬部門須取得香港特區的同意和中央政府的批准。但是,如果是中央政府自己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則無須同意和批准。
馬恩國強調,國家安全的事屬於中央政府的管轄。因此,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不過這並不代表香港會走向一國一制,基本法仍然在生效而且完全可以執行,而且全國人大的《決定》在第一條已強調堅持「一國兩制」。所以對於司法獨立可能減弱的質疑,馬恩國表示基本法第2條和85條所保障和體現的司法獨立將會繼續是香港的制度。
另外,馬恩國在會上回答《堅料網》記者提問時表示,「港版國安法」並不是基本法第23 條,因為23條是包括叛國,煽動叛國洩取國家機密,這三樣均不在「港版國安法」,但他強調,「港版國安法」有一樣比23條寬的,就是外國勢力及境外勢力,
基金會副主席丁煌也表示,他並不覺得港版國安法是升級版23條,因為前者立法原意是以全國性為出發點。又指國安法並不會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因為文件中已寫得非常清楚,只是管轄四個影響國家級的安全行為,包括分裂、顛覆、滲透、破壞,對於基本法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則「馬照跑,舞照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