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暴制亂】男子藏彈弓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囚一年 8·31事件首名被告定罪

去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引發太子站「8·31事件」,當日一名男子涉在太子站月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2項罪名,今日(14日)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1年,罰款5000元,是「8·31事件」首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

一名男文員涉藏有彈弓等攻擊性武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港台圖片)
一名男文員涉藏有彈弓等攻擊性武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港台圖片)

33歲被告鍾日祺報稱文員,他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子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展開聆訊。

裁判官指出,案件性質嚴重,可造成嚴重後果。他解釋,涉案3件物品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彈弓及螺絲帽可配合使用,發揮射擊作用,測試亦反映只要配合使用,就可破壞距離5米的層板,具一定殺傷力。而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亦證實屬第四級最危險級別,遠至60米外也能傷人。

裁判官又指出,被告當時戴黑色面巾,除了涉案物品外,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搜出不少保護裝置,如護目鏡、頭盔及護脛等,該些物品均適合與他人打鬥使用。考慮到案發時間及被告外觀,不相信涉案物品是與工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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