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官敢言】(EP22)《國安法》針對法官危害國家安全可終止資格 黃汝榮:條文揭中央察覺司法危機

《港區國安法》第44條列明,相關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如該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出現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退休法官黃汝榮認為,這種「終止資格」的條文用於法官身上其他國安委、安部員,卻毋須受制於相信是因為國家早已察覺到,香港部分法部官的言行十分飄忽。他說:「對法庭作出負面批評,國怎會聽不到市民聲音?怎會看不到司法機關的流弊呢?」

黃汝榮又解釋,《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種罪行的情況下,案件可交由內地法院審理,包括當案件涉及外部勢力介入、案情複雜,令特區政府難以管轄該案,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以及當祖國面臨重大現實威脅3個情況。他預料,曾經干犯顛覆國家罪,又是頭號重犯的案件,日後交由國家接管,只是遲早問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