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2項襲警罪成原判140小時社服令 律政司覆核後改囚9周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前年7月初在旺角警民衝突中,以「大聲公」襲擊警司及敲擊警員盾牌,被裁定2項襲警罪成,判社會服務令140小時。律政司不服提出刑期覆核被裁判官駁回律政司今早23日)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3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原則有錯,宣布改判監9周,書面理由擇日公布。

區諾軒襲警案,律政司覆核刑罰後改囚9周。(中通社)
區諾軒襲警案,律政司覆核刑罰後改囚9周。(中通社)
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圖)原則有錯。
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圖)原則有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區諾當日不接受定罪,顯示他軒毫無悔意。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區諾當日不接受定罪,顯示他軒毫無悔意。

區諾軒被裁定於前年7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並於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襲擊傳媒關係組警司高振邦。控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既未有考慮襲警一般應判囚,低估罪行嚴重性,亦錯誤認為區諾軒具真誠悔意,錯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須撤銷原訂判刑。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襲警控罪之目的是要保護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本案案情嚴重,考慮到區犯案時的處境、手法、他在短時間內兩度襲警,即使他有良好背景並無前科,但合適的判刑應為即時監禁。上訴庭判區諾軒1推撞警員盾牌的控罪應監禁4星期;2用「大聲公」在警司旁邊高聲說話的襲警罪,就應判囚10星期。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及區已履行105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最終將兩罪總刑期減至9星期。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協助陳詞,指區諾軒案發時非常不合作,多番警告下仍站在馬路上阻止警方清場,不同意其辯解指為出面調停,認為片段反映區諾軒實際只為宣洩情緒,謾罵及侮辱警員,並以大聲公敲打盾牌。

代表區諾軒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指區諾軒具真誠悔意,陳述書中對冒犯警方語言深感抱歉,無意妨礙警方執法。法官彭偉昌隨即質疑當日已裁定罪成,但區諾軒仍不接受定罪,認為定罪帶主觀成份,彭官反問「悔意從何說起?」,又反駁指辯方說法站不住腳,在他人12呎範圍內放置大聲公,聲浪令人不適「常識來啫」,用大聲公敲盾,「任何辯方律師一望就知係(襲警)啦」。

彭耀鴻其後解釋指區諾軒曾向感化官表示對其犯案行為感到後悔,故感化官報告顯示其具悔意。2位彭官及首席法官潘兆初多番質疑辯方對區諾軒當日行為的解釋不符「常識」,指當時無示威者在後需要保護、容許警方推進後可在後方留下更多空間予受圍困者、可以要求透過受襲警民關係科警司去聯絡指揮官等,區諾軒無需手持大聲公在警方前面高呼,行為毫無邏輯,「常識來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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