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小知識】(EP07)《國安法》保釋門檻更嚴格 須確保疑犯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退休法官黃汝榮指出,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中,對該條條文作出毫不含糊的解釋,指對疑犯的保釋申請加入了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庭並在評估保釋申請過程中,可以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包括一些在日後審訊時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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