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安處昨日(29日)以涉嫌《刑事罪行條例》中「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新聞》6名高層、前高層及參與撰文的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被質疑控罪是否不合時宜。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認為,條例雖在殖民時期制定, 至今仍合法及合時宜,斥責質疑合法執法活動是愚蠢。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是次拘捕涉及社論機會較大,相信不涉及一般新聞報道。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列明,煽動刊物是指「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而「煽動意圖 」是指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江樂士認為,如一群人合謀及協議發布煽動刊物,以達到上述煽動意圖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便屬最恰當指控。他指出,現時被捕7人未被正式起訴,律政司需根據現有證據,去決定有否充足理據提出起訴,改控或加控其他控罪,而現時仍需觀察事態發展。
對於有聲音指「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殖民時期制定的條例,質疑該罪不合時宜,江樂士反駁指《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所有罪行,包括謀殺、強姦等罪均在殖民時期制定,其合法性不受影響,本案亦是用正常的法律程序及規則進行,因此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問題。
湯家驊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稱,是次拘捕涉及社論機會較大,相信不涉及一般新聞報道,亦相信平常人以平常的邏輯或者經驗去推斷,可以分清楚一篇文章是否涉及「煽動」。他建議,警方可就今次案件列出有違法風險文章的清單,如果有市民在知悉文章違法後,仍然在個人的網上平台展示文章,就有可以招致違法的嫌疑。
終審法院院早前公布指,「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無可避免地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須與其他國安法案件一樣,同時考慮到刑事案件及國安法案件的兩個保釋門檻,以決定有否充足理由相信,如批准涉案被告保釋,被告人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訂明,「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涉案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