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防誤中政治陷阱 商界不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政府希望七月中立法會休會前通過修訂「逃犯條例」,自由黨的榮譽主席田北俊與反對派同一陣線,鼓動商界選民發聲施壓,意圖再造一次翻版廿三條立法。商界須防誤中政治陷阱,阻礙修訂「逃犯條例」,給市民觀感是自私自利,有違社會公義,亦損害商界長遠利益。

「逃犯條例」在反對派政治理由、綑綁反對之下,商界的立法會議員能否支持修例,成為通過修訂的關鍵因素。在此之前,政府向商界作出妥協,在「逃犯條例」現時涵蓋的46類嚴重罪行中,剔除了9項罪行,主要是商業類的罪行,期望能得到商界的支持。與此同時,反對派一方面批判政府包庇商界,另一方面則慫恿和拉攏商界聯手反對修例。

在這關鍵時刻,田北俊在媒體作出呼籲,要求功能界別的商界選民發聲,向相關業界的商界立法會議員施壓,逼迫政府撤回草案。

田北俊言論的要點,是指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差異較大,不適宜修訂「逃犯條例」,稱既有的安排,不單是保障港人,更是保障「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其實這些論點都站不住腳 : 其一,互相移交逃犯有國際標準和嚴格的司法程序,但兩國或兩地之間的司法制度存有差異並不是互簽移交逃犯協議的必要條件,幾乎沒有兩個國家或兩個地區之間,司法制度完全相同,互相移交逃犯的要點是兩者同時認同的嚴重犯罪行為,這是最重要的基礎。而且,是否移交逃犯,香港特區政府以及香港的法庭,具有決定性的角色,香港社會不認同的情況下,很難出現移交的情況。田北俊及反對派有關不信任內地司法制度的言論,說到底是一種帶有偏見的觀點。

中國目前已與54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其中包括法國、比利時、澳洲等,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也與中國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雙方可在搜查證據、提供證供等偵查、訴訟工作中相互協助。內地與台灣之間,也早已簽署互相移交逃犯的協訂。內地與這些國家及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同樣存在差異,但並不會影響雙方合作共同打擊犯罪。事實也已證明,內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在共同打擊犯罪,互相引渡罪犯方面,已有成功的實踐經驗,過去未出現過甚麼問題。為甚麼獨是香港,就會存在問題呢?

此外,香港現時已簽署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當中,包括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等國家和地區,這些地區的司法制度難道都與香港一致嗎?

其二,香港與內地之間不設立互相移交逃犯的機制是保障香港人的制度安排嗎?這肯定也不是。試想一下,如果內地許多作奸犯科的罪犯都逃到香港來,是對香港居民的保障嗎?前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不久前表明,香港回歸以來,有超過300名有名有姓的內地逃犯,逃到香港,但一個也未能移交回內地,香港如果真的變成內地逃犯的避罪天堂,影響到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對香港的商界又會有多大的好處呢?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營商的基本條件,修訂「逃犯條例」本身就是完善香港法治的做法,就是要加強對商界利益的保障,從這一角度出發,商界沒有反對修訂條例的理由。

再者,針對部分商界人士對於曾利用法律灰色地帶營商往事的擔憂,政府其實在聽取各界意見後,已經作出了妥協,剔除了其中9項與商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內容,應該說政府已經充分考慮了商界的利益,甚至還要為此承受社會的批評和壓力。

田北俊鼓動商界繼續向議員和政府施壓,有可能置商界於一個危險的境地,其一是商界會被認為是反法治,反公義,損害香港整體利益的,影響商界的社會形象,在日趨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下,對商界來說有害無益;其二,將商界與反對派綑綁,直接損害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對於商界來說害處更大。

修訂「逃犯條例」不論從公理和社會民情看,還是從香港的營商環境看,都是有理有據有利的,商界須小心誤中政治陷阱,應擺出從整體上支持的姿態,細節的問題則可與政府再磋商,這才是對商界整體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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