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致函給所有外聘大律師,首度引述《港區國安法》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確保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情況。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律政司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昨(21日)向所有外聘大律師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遵守《港區國安法》條文,並須就此作出明確承諾。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表現,若外判律師表現有違專業,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電台節目表示,律政司要求外聘大律師簽署承諾書維護《港區國安法》,是提醒業界需要留心,並不爲過。 被問到律政司已有部門處理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檢控,是否仍需要外聘大律師,他就稱法律條文沒有列明檢控須由指定人士處理,相信有此安排是應付不時之需。至於無簽署承諾的大律師是否等於不接受外聘委任,他認為在開放市場上大律師可自行選擇,毋須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