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日(28日)拒絕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海外大狀的上訴許可申請,意味在該《國安法》案件中,黎智英獲准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終極敗訴。行政長官李家超傍晚在政府總部見記者回應以上裁決,宣布將按中央要求提交有關《國安法》的報告,並將會向人大常委會建議提請就該案釋法,以釐清根據《國安法》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工作。
李家超表示,近日收到中央政府發出信件,要求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他以國安處委員會主席身份作出聲明,稱根據《國安法》第3條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有效懲治制止違反國安行為。他續指,《國安法》已實行兩年多,對維護國家安全起作用,會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就Tim Owen案,他將會在工作報告中提及案件,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安法》第65條,就沒有本地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作出解釋。
李家超並提出8個問題,包括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包括串謀勾結等罪,可能在早期階段潛伏在港,亦有可能於海外發生,不容易被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易,所有人應有所警覺。部分國家對《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更有部分國家採措施制裁限制香港,以及有外國官員政客干預香港事務,我們更加要對此提高警覺。他亦指,《國安法》亦列明「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
他續指,《國安法》多條條文包括第3、8、42條等都有列明,立法、行政、司法機構,都必須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所防範。在現行法制下,特區政府並無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產生利益衝突,亦未能防範海外律師、大律師會否受外國政府施壓脅迫,以及沒有針對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例,涉及潛在風險。李家超亦指出,《國安法》賦予香港市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惟應是從符合本港執業資格的法律執業者中挑選,而非海外的律師、大律師。故此,他作為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按《國安法》第11及12條向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