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子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7人被判監36至45個月,另1人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1個月。
案發當日尖沙咀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一名警署內警員下肢燒傷,案中6名男子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承認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6至45個月;其餘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就因藏有兩枝鐳射筆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禁11個月。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各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又形容當日的暴動並非性質最嚴重的一種,但規模也不小,估計參與者達數百至上千,有人投擲硬物、汽油彈等持續超過一小時。參考同日同地另外分拆的兩宗暴動案判刑,經考慮所有案情,被告參與的程度、角色等決定以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而其中兩名被告因藏有鐳射筆或芥末水劑噴壺早前被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額外判囚多一及兩個月。另一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被告,因攜帶雷射筆,並作示威者打扮,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11個月。
部分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候審時間長達三年多對被告造成壓力,希望法庭考慮可予減刑。但法官指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刑責也不會輕,而部分被告等候3年多案件才完結,是因為被告遲了認罪或拒絕認罪,而罪責是被告理應承擔,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亦令時間流逝,拒絕減刑,實難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