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審訊第1天】辯方指控方提控超出檢控期限 官質疑煽動罪或涉及一連串犯罪行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中「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下午續就煽動罪之「檢控時限」法律爭議陳詞,於大約3點半散庭,案件明早(19日)繼續。

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於散庭後離開法院。(朱先儒攝)
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於散庭後離開法院。(朱先儒攝)

下午開庭續審,黎智英於開庭前再被帶入法庭,他亦向親友方向豎起姆指,隨後面露微笑送上飛吻。審訊期間,黎專注聽審,頭部向前。英國領事等人下午仍在場旁聽,黎智英太太李韻琴及幼子黎順恩、黎智英女兒相繼返回法庭,繼續聽審。國安處處長江學禮及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到場聽審。

辯方大律師彭耀鴻繼續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11 條英文版的「begun」及「institute」字眼陳詞,表示兩個字眼沒有分別,應以黎智英被帶上庭一刻為準,才算是提出法律程序,重此如此計算,涉案文章已超出檢控時限。

法官杜麗冰質疑,煽動罪可能涉及一連串犯罪行為,有別於串謀謀殺等,只涉及一次事件。若按辯方說法,被告首度完成干犯煽動罪行,6個月後再完成的相類罪行,便不會在檢控範圍之內。法官李素蘭亦問到,是否應就每一篇文章,分開檢控不同控罪。

彭不同意若相關罪行未完成,便沒有此時限問題,但強調若該罪行一旦完成,檢控時間便開始計算,並強調設置檢控期限的目的,是要防止控方等待被告累積罪行及延誤檢控。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朱先儒攝)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朱先儒攝)

法官李運騰指,假設兩人在某時刻達成及執行協議,第三者在6個月後加入,該第三者是否可以「脫身(get off the hook)」不被檢控?彭回應指,控方可考慮該第三者是否和另外兩名共謀者達成其他協議。法官李素蘭追問,辯方說法是否代表控方提出檢控後,便不會有其他串謀行為?

彭解釋說,假如罪行只橫跨6個月,控方沒有必要再作檢控,但若被告首度干犯控罪的6個月之後再犯,控方便要考慮另作檢控。他重申檢控時限不只適用於單次性罪行,亦適用於持續性罪行,否則等同削弱(emasculate)《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有關檢控時限的條文。

法官李運騰亦問及,若該被告不在港,控方便無法提出檢控。彭回應指,控方應在時限內作檢控。李官亦指,根據辯方的說法,「提出告發(institution)」不屬開始檢控程序,需由被告親身到法院應訊開始計算,但若涉及串謀情況,被告仍可繼續在港干犯罪行。彭回應指,控方不可控以串謀的控罪,避開檢控時限的限制。

案件押後明天繼續。法官杜麗冰另透露,本案審訊的農曆新年假期將訂於明年2月12至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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