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審訊第45天】李宇軒經陳梓華認識Mark Simon 《華盛頓郵報》廣告費由黎公司支付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港區國安法》中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續審。第4名「從犯證人」、「12港人案」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2接受控方主問。李宇軒供稱,經由律師助理陳梓華認識黎的助手Mark Simon,而李在反修例期間於美國《華盛頓郵報》刊登廣告,廣告費是由黎智英及其助理Mark Simon控制的加拿大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繳付。

今早七時半已逾六十人在西九龍法院外排隊。(張雨娜攝)
今早七時半已逾六十人在西九龍法院外排隊。(張雨娜攝)
李宇軒指自己是透過陳梓華認識Mark Simon。
李宇軒指自己是透過陳梓華認識Mark Simon。
李宇軒表示,《華盛頓郵報》的廣告費由黎智英的公司付款。
李宇軒表示,《華盛頓郵報》的廣告費由黎智英的公司付款。

李宇軒身形瘦削,身穿黑色羽絨外套、白色襯衫,蓄黑色短髮及戴上黑色長方框眼鏡,在3名懲教人員陪同下,從法庭特別通道走到證人席就坐。

控方再次向李宇軒展示《眾籌G20各國報章頭版公開信》的收支報表,及李宇軒名下渣打銀行戶口的月結單。李宇軒確認報表顯示眾籌收入共約673萬港元,而他的戶口月結單顯示在2019628日有615.8萬港元轉賬收入,而該筆轉賬是經Stripe平台收取的眾籌款項,另有Paypal平台的眾籌款項未計算,而該筆Stripe平台轉賬已扣去平台手贖費、約54.8萬港元。

控方續向李宇軒展示美國《華盛頓郵報》的G20公開信廣告,及由加拿大信貸互助社Meridian Credit Union發出的相應單據。李宇軒確認相關公開信廣告,並同意在Meridian單據上寫有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

控方展示一封於 2019 7 9 日由《華盛頓郵報》的 Terrie Lam 傳送給名為「T」的陳梓華之電郵,標題為「Payment slip(付款單)」,提到「Hi, This was the payment slip received from Mark’s end. I will send through The Washington Post paid invoice statement upon received from HQ」(譯:您好,這是從 Mark 那邊收到的付款單。我會在總部收到《華盛頓郵報》付款收據後,再將相關收據發給你。)

李解釋,這是陳梓華轉發自己與《華盛頓郵報》之間的電郵予他,「因為我要去 keep account (帳目)嗰邊條數,要返 payment slip (付款單)做文件,就係尋日我講,要留返 remittance advice(匯款通知書)或者 payment slip 文件」。

控方問,電郵內的「Mark」是誰?李稱當時不知道,後來知道是 Mark Simon,兩人在 2019 9 月前,由陳梓華介紹認識。李一度以英文作供,「He introduced me to Mark Simon in later stage」,法官杜麗冰指他早前選擇用中文作供,不應用英文回答,如有翻譯問題應向傳譯人員指出。

控方展示各地於 2019 6 28 日刊出的 G20 報章公開信廣告,包括《日本時報》(The Japan Times)。李確認是登報行動的廣告之一,「The Japan Times 2019 G20 入面會場會派發嘅報紙」。控方展示 200 萬日元的付費收據,李稱記憶中由他付款,「應該係我張信用卡(付款),但我諗要 cross check account (核對戶口)先可以確認」。

控方展示同日台灣《蘋果日報》、寫有「港臺同行 唇亡齒寒」的廣告,李確認是登報廣告之一。控方展示「廣告委刊單」,指廣告客戶是李宇軒,並附上他的簽署,匯款方式是「上海商業銀行」,備註寫有「6/28 A1 橫半版」,付款日期為 2019 7 5 日。李確認,指廣告金額為 120 萬新台幣。

控方再展示渣打銀行匯款通知書,顯示李於 2019 7 15 日將 120 萬元新台幣兌換為港幣,即約 30 萬港元,李確認用作向《台蘋》「找數」。

法官李運騰關注,廣告於 2019 6 28 日刊出,從單據可見付款日期應為同年 7 5 日,但李於 7 15 日才匯款,比原訂付款日期遲 10 日?李解釋,有成員負責登報事宜,如設計廣告、聯絡報社,李本人則負責眾籌,另填寫上述《台蘋》廣告刊登表格、收取付款指示。

李宇軒續指,陳梓華稱「佢嗰邊會 handle 嘅,即係話有關(台蘋)畀錢嗰啲嘢,佢嗰邊都會搞掂」,故他填寫表格後再無理會《台蘋》登報事宜,「後來嗰份廣告出咗街,咁我就 assume T(陳梓華) 嗰邊搞掂咗畀錢嘅嘢」。惟至 7 月,陳向他稱「你都係找返《蘋果》呢條數啦」,因此最後由李付款。

控方展示《台蘋》曾寄掛號信予李宇軒,要求李宇軒支付廣告費。李宇軒供稱他當時直覺認為「有人找左條數,所有有單據寄俾我」,即代表他收信當時誤以為該信是已付款後獲得的單據,便把該信放在眾籌文件中,「既然我覺得俾咗錢,咁我無嘢做」,「我冇留意封信係要我(在2019年7月5日前)俾錢」。

李指他收到該信後「無人追我數」,李又以為信上的「付款日期」是指「已付款日期」而非「需付款日期」,李稱:「當時我以為T(陳梓華)找咗條數」。惟後來陳梓華要求李宇軒「找蘋果條數」,李便盡快在1至2日內完成付款。

案件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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