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完成「性別肯定」手術的女變男跨性別人士,因進入政府公共廁所時受《公廁規例》所限遇到困難,就相關條例提出司法覆核,並於今年7月獲判勝訴。原訟庭宣告相關條文無效,但同時暫緩判決12個月,讓政府考慮對策。政府於9月22日正式提出上訴,但目前未有編定聆訊日期。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於7月23日頒判詞,裁定現行的《公共洗手間(行為規管)規例》第7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須按出生性別使用公共男廁及女廁,對於正處於性別重置過程的跨性別者造成困難及心理傷害,亦對平等權及私隱權構成過度干預,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此條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