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港區國安法》首名被告 唐英傑囚9年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就兩罪共判監九年。

唐英傑被判監禁9年。
唐英傑被判監禁9年。
判刑後,唐英傑親友狂奔不回應判決。(李家翹攝)
判刑後,唐英傑親友狂奔不回應判決。(李家翹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左)及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右)完庭後離開法庭。(李家翹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左)及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右)完庭後離開法庭。(李家翹攝)

唐英傑聞判垂頭顯得失望,但仍一貫保持冷靜,向旁聽的親友舉起拇指,才被帶入囚室。其親友則情緒激動,相擁落淚,離開法院時拒回應判決,狂奔避開追訪。其他旁聽者聞判亦非常激動,有人向唐英傑高呼:「重甲(唐英傑外號),撐住!」

指定法官之一的杜麗冰在庭上僅讀出判詞結論,其餘量刑理由留待書面判詞中詳細交代。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以六年半為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八年為量刑起點。

杜官指出,假如唐英傑當初選擇認罪,便會獲得量刑扣減,但唐選擇了不認罪,雖然是他的權利,但因而不一定能獲減刑輕判。杜官稱,雖然唐英傑犯案前奉公守法,又是家中經濟支柱,其祖母亦有患病情況,但因本案情質非常嚴重,上述因素皆不能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

至於兩罪是否應同期執行,杜官指兩罪雖源於同一事件,但罪行不同、控罪元素亦有分別,不應完全同期執行。但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法官以恐怖活動罪當中的兩年半刑期與另一罪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九年監禁。

至於唐英傑犯案所用的電單車,法官認為充公令適用;另需停牌十年。

辯方律師稱會提出上訴

判詞指被告展示「光時」旗,顯然是蓄意吸引聚集者目光,令更多人注意到「光時」旗。對於辯方稱此等行為「情節輕微」,但法官認為辯方沒有理據支持。

而在本案,法官指出唐英傑在事件中並非獨自一人抗議,而是故意衝越警方防線、挑戰警方執法權威,用意是將分裂國家的訊息宣揚開去。考慮過種種因素,法官裁定本案屬於國安法下「情節嚴重」的案件,因此就煽動分裂國家罪不應判低於五年監禁,但因缺乏周詳及針對性計劃,案情不屬於最嚴重一類。

至於恐怖活動罪方面,最高雖可囚終身,判詞指考慮過被告的所作所為,他導致案中三名警員受傷的傷勢不算非常嚴重,宜以「情節嚴重」以外的情況考慮量刑。考慮了被告有預謀,犯案是為了實現「分裂國家領土」的政治訴求,案情不輕,故以八年為量刑起點。

散庭後,唐英傑的代表律師表示,將會提出上訴,並稱「大家都要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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