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前副教授許金山涉瑜珈球殺妻女案 原審指引陪審團出錯 終院裁定重審

許金山不服兩項謀殺罪被定罪,終院裁定他上訴得直,須發還重審。
許金山不服兩項謀殺罪被定罪,終院裁定他上訴得直,須發還重審。

中文大學醫學院前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2015年被指控涉嫌在車尾箱放置注滿一氧化碳的瑜珈球,釋放毒氣殺害其妻子和幼女。許金山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立,並判囚終身,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今天頒發,終院指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出錯,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但本案須發還重審。

許金山面對的控罪,指他涉嫌於2015年5月謀殺妻子黃秀芬及幼女許儷玲。2018年9月,本案原審經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及陪審團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謀殺罪罪名成立。

判詞引述案情時提及,兩名死者被發現死於她們正乘坐的私家車內,死因爲一氧化碳中毒。警方在6個月後發現,一氧化碳是從一個在該車輛尾箱內放置的瑜伽球釋出,但已無法尋獲該瑜伽球的氣塞。直至案發一年後,警方拘捕許金山時,從其書房抽屜發現一個瑜伽球氣室,懷疑涉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

本次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三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主審。

判詞指出,原審法官並沒有指引陪審團考慮警方搜查氣塞前的6個月期間該氣塞的處理,原審此舉實際上容許了陪審團忽視車內氣塞被搜獲前有可能被誤放別處,單憑揣測而推論與許金山涉案有關,並排除其幼女為了殺蟲而將該瑜伽球放進車輛的可能性,可以導致陪審團存有極大的偏見。

判詞指,原審法官最少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抽屜內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之間有任何關聯。

終院認為,倘若沒有原審法官的錯誤指引,無從估計陪審團將如何排除其他人為將瑜伽球放進車廂的人。因此,終院裁定本案應進行重審以便證據可由另一陪審團評估,將兩項謀殺罪頒令重審。

案件編號:FACC 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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