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案男被告脫罪獲發還重審 上訴庭:裁定被告無罪有悖常理

20191112日,一批黑衣暴徒非法佔據中文大學二號橋攻擊防暴警,其中4人被控暴動罪,當中一名時就讀理大的男生在區域法院受審後罪脫。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7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在昨日15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正確、適當和充分考慮、分析各證供及其疊加效應,裁定被告無罪是有悖常理,遂撤銷其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排期95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上訴庭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正確、適當和充分考慮、分析各證供及其疊加效應,裁定被告李俊皓無罪是有悖常理。(大公報)
上訴庭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正確、適當和充分考慮、分析各證供及其疊加效應,裁定被告李俊皓無罪是有悖常理。(大公報)

本案答辯人為李俊皓(25歲)。上訴庭判詞指,撇開警員證供不談,本案也有其他的環境證據推論李身處暴動現場,包括李在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外被制服和拘捕、所穿衣物及攜帶物品等。當時,李的衣服骯髒,攜有一張字條、保鮮紙、剪刀,這些並非一般人士會帶同上街的物品。若李有特別理由弄髒衣物、攜帶有關物品,必須作供解釋,否則是讓法庭鞏固了他身處暴動現場的推論。

上訴庭質疑,原審法官過分着墨於拒絕接納拘捕李的警員證供,而忽略李在暴動開始了13分鐘、警方進行4分鐘驅散後仍在暴動核心範圍這些關鍵證供,也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

上訴庭強調,中大事件被傳媒廣泛報道,不欲參與示威或不想受牽連之人,不會無故到達現場,更不會穿着與現場「示威者」相若的黑衣黑褲,也沒有必要在頸部圍有類似毛巾或面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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