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 高院即日駁回 明年1月22日正式開審

鄒幸彤拒支付《願榮光歸香港》上訴案的10萬訟費,法庭批准延期14天呈交反對訟費文件。
鄒幸彤拒支付《願榮光歸香港》上訴案的10萬訟費,法庭批准延期14天呈交反對訟費文件。

目前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天(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的撤銷公訴書申請。鄒幸彤自行陳詞,指控方開案陳詞沒列出被告牽涉甚麼非法手段;控方則指各被告並沒有以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的根本制度。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鄒幸彤的申請,押後至明年1月21日頒裁決理由,明年1月22日則會正式開審。

本案為高等法院案件,由三位原訟庭法官包括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但借用了西九龍法院大樓第3庭聆訊。今日有超過60人在大樓外輪候公眾旁聽籌號,當中包括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等前支聯會成員,大批警員在場戒備。

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曾任大律師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庭,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在律師席陳詞。

鄒幸彤陳詞時指稱,公訴書上有多個問題,包括控罪詳情指控被告「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手段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敘述,有語法問題、不是「人話」,沒有列出所涉的非法手段。不過,李運騰法官認為雖然語法上不太通暢,但認為指控所述的「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方法」即為「非法手段」。

對於這論點,代表控方的黎嘉誼回應時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他指被告涉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的,凡以此結果為目的的手段,均為非法手段。陳仲衡法官問道,假如有人倡議絕食,以威脅要求結束中共領導,亦屬非法手段?黎嘉誼指假如以絕食威脅政權,傾向認為屬非法手段。

控方案情:被告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

李運騰法官認為控方指控所述的「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方法」即為「非法手段」。
李運騰法官認為控方指控所述的「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方法」即為「非法手段」。

由於本案未正式開審,因此控方尚未在庭上正式宣讀開案陳詞,但李官在聆訊中引述部分控方草擬的開案陳詞內容,包括控方指控支聯會等被告,以「守護民主」之名等字眼和說法,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鼓吹及宣傳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的「結束一黨專政」,採取違反憲法的非法行為;而各被告使用各字眼時,沒有明確指明特定計劃,但其自然及合理效果是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手段必然違法,亦會激起民眾憎恨。

李官又引述控方開案陳詞,指稱被告涉沒有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的根本制度,而眾被告意圖煽動傳揚結束一黨專政,採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以達致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

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期間,李官指出「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同於結束中共領導、「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構成罪行,須由法庭在正審中作出裁定。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本案已兩度押後開審日期,目前安排於2026年1月22日開審,預算審期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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