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約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以及串謀導致爆炸等罪,案件今天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庭上透露,辯方大律師指他上周五才收到指示代表被告;法官指他已是第三位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明言《國安法》列明法庭須盡快處理案件,不允許被告以更換律師團隊為由拖延審訊。
本案由三位法官包括陳慶偉、李素蘭及胡雅文一同審理,今天進行審前的案件管理聆訊。但今天聆訊上,被告張黎明(被控時 31 歲、報稱電腦技術員)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他於上星期五才接到指示並代表被告處理本案,繼而才收取大量本案文件,至今仍未有機會與被告討論,希望法庭可押後至明年1月再次進行案件管理聆訊,以確定開審日期。
陳慶偉法官指出,本案原定排期於明年11月開審,但考慮這審期「遙遙無期」,才安排今天進行管理聆訊,以便排期於更早的日期開審,而且三位法官亦為了審理本案而須推卻其他案件,故本來希望盡早落實審期,豈料被告再次更換大律師,以致審期又有變數。陳官重申,本案已耗費了很多法庭資源,提醒被告不可不斷更換代表律師。
辯方指他明年6月底至9月中有空檔,並預計安排40個審訊日已足夠。惟陳官指,由於案件仍存變數,須先再確定各方檔期,故暫未能正式安排開審日期,而下次聆訊日期亦待定。
被告張黎明現面對五項控罪,其中被加控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此罪外,被告亦另被控四項控罪。其中「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指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則指他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至於餘下兩項控罪則為「管有爆炸品」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爆炸品;及在新蒲崗太子東706號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