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律師刑事庭可選擇不戴假髮 退休法官黃汝榮促本港廢除大律師戴假髮遺風

黃汝榮認為本港大律師出庭須戴假髮的規定應被廢除。
黃汝榮認為本港大律師出庭須戴假髮的規定應被廢除。

英國大律師公會早前修訂法庭服裝指引,終結達340年歷史、硬性規定大律師出庭必須戴假髮的傳統。根據英國大律師公會的新指引,如果大律師在刑事法庭上認為戴假髮不舒服或不切實際,可以選擇不再佩戴。對於本港大律師應否跟隨英國方面做法,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認為庭上戴假髮既跟莊嚴與否無關、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道而馳,亦有損民族尊嚴,認為本港大律師出庭須戴假髮的規定應被廢除。

英格蘭大律師公會決議,規定大律師在出席刑事法庭聆訊時,如果感到不適或不實際,可以選擇不戴假髮。
英格蘭大律師公會決議,規定大律師在出席刑事法庭聆訊時,如果感到不適或不實際,可以選擇不戴假髮。

英格蘭的大律師自1685年起,便被要求在出庭時須佩戴假髮。不過在2007年後,家事法庭、民事法庭及最高法院不再硬性要求佩戴。到近月英格蘭大律師公會決議,規定大律師在出席刑事法庭聆訊時,如果感到不適或不實際,可以選擇不戴假髮,而且毋須事先申請。

香港回歸祖國28年,司法界仍跟隨英國傳統,大律師和法官等仍會在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庭上戴假髮,被視為能夠凸顯法庭莊嚴、法治傳統的最佳象徵。

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17世紀開啟了男士佩戴假髮的潮流,以此掩蓋他日益禿頭的頭皮。
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17世紀開啟了男士佩戴假髮的潮流,以此掩蓋他日益禿頭的頭皮。
英國大律師Michael Etienne質疑,上庭戴假髮這種傳統是「頭髮歧視」的一個例子。
英國大律師Michael Etienne質疑,上庭戴假髮這種傳統是「頭髮歧視」的一個例子。

曾擔任常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執業大律師黃汝榮表示,大律師和法官戴假髮的歷史可追溯至17世紀,當時英國和歐洲不少地方,均視戴假髮為裝飾品、同時亦代表權力和尊貴的象徵。然而,當年流行戴假髮的原因亦包括,想要掩飾當時因性病傳染而引發的皮膚病、頭髮裏的頭蝨等問題。

至於英國大律師公會早前通過不硬性規定大律師戴假髮的決議,黃汝榮認為主要原因之一是假如大律師是一位非裔人士,其膚色與假髮互不相襯;甚至不少非裔人士習慣蓄起「爆炸裝」,若硬性要求他戴假髮並不恰當,甚至可能構成「髮式上的歧視」,因此通過決議能提高文化敏感度。

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出庭時不須戴假髮。圖為首席法官張舉能。
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出庭時不須戴假髮。圖為首席法官張舉能。

就本港方面,黃汝榮指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的附錄表第11條明確列明,大律師上庭必須戴上假髮。黃汝榮指,除非是特殊情況,例如頭部受傷而需多接觸空氣等,大律師才可向法庭申請不戴假髮,並需要經法官批准。

對於本港部分法律界認為戴假髮出庭才「代表莊嚴」,黃汝榮認為並不合理,指法庭並不需要倚賴服飾和髮式去假裝有莊嚴,「舉個例,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是無需要戴假髮的,難道代表首席法官不莊嚴嗎?所以莊嚴與否根本上與戴假髮無關連」。

退休常任裁判官黃汝榮認為,大狀庭上戴假髮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馳。
退休常任裁判官黃汝榮認為,大狀庭上戴假髮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馳。

黃汝榮又指本港的事務律師並不可庭上戴假髮,但大律師則有相關規定,他認為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馳。他引述法律界名言「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即公義不僅要維持,而且要有目共睹,質疑「為何事務律師就唔能夠戴假髮,但係大律師就要戴假髮,而首席法官又可以唔戴假髮呢?所以這似乎與平等不能劃上等號」。

黃汝榮認為,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早於殖民地時代訂立,當時公會主要成員、委員絕大部分都是外籍人士、洋人,他們戴假髮「明顯較為不異相」,然而中國人面孔若戴假髮則顯得較滑稽及不莊重,「再加上中國人民受審的時候,如果被一個戴着假髮的法官或大律師盤問,我個人覺得有損國民的尊嚴,而民族的尊嚴應該要放在更高的位置,所以我個人認為假髮應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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