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於2020年多次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等仇警煽動言論,在2022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判囚 40 個月及罰款5000元,現已服完刑期。去年高院上訴庭駁回譚的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但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就受理他就兩項法律原則爭議,就定罪作終極上訴。終院今天(1月10日)開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五名法官最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煽動罪案件,聆訊聚焦兩大議題,包括煽動罪案件需否在高院原訟庭、由陪審團與法官共同審理;以及控方舉證時,需否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的意圖。本案由五名本地法官審理,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三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代表上訴人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本案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生,控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舊煽動罪檢控,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罰最高可判囚兩年,但《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新的煽動罪的最高刑罰調高至監禁七年。戴啟思認為本案屬國安案件,而《港區國安法》列明國安案件需循公訴程序進行,故無論案情輕重,本案亦應在高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而非在區院審理。
法官:《港區國安法》規定可按案件嚴重性在不同級別法院審理
常任法官李義指,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本案可歸類為「簡易程序罪行」,按理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便不能轉介至更高法院,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被歸類為「可公訴罪行」,而 《港區國安法》所訂明的四種罪行,則可按案件嚴重性,安排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即可彈性處理,沒有嚴格規限案件必須在高院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
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指,戴啟思表明本案涉及的罪行相對輕微,而按國安案件需及時辦理的原則,對戴啟思堅稱本案必須在高院原訟庭由陪審團審理而感到困惑。首席法官張舉能強調,條文的合憲性沒有可爭拗的餘地,此點早於去年本案申請上訴許可時已完成討論。
律政司: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意圖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同意上訴庭的裁定,並指《1938年煽動條例》的通過,已清晰表明成文法已取代普通法,並非像戴啟思所指本案屬普通法罪行。即使《港區國安法》 第四十一條的中英版本有出入,但按條文上文下理作詮釋後,認為國安案件可在各級法院處理,因此本案是合法在區域法院審理。周天行另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此詮釋亦符合煽動罪的立法原意,故認為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的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另方面,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到控方早已指明無論本案上訴結果如何,也不打算重審本案。戴啟思則表明,上訴方希望本案可在高院原訟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