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擅運走投訴信罪成判囚3天 助理律師遭罰款1,800元

35+顛覆政權案等而被還押的鄒家成,涉於20235月在荔枝角拘留期間,與女助理律師胡詠斯會面期時,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信交予對方,遭國安處拘控。鄒與女律師早前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成,案件昨日(14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鄒家成監禁3天,與他正服的刑期分期執行;胡詠斯則被判罰款1,800元,從擔保金扣除。鄒家成擬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釋,惟他目前仍就7.1立法會暴動案服刑之中。

鄒家成去年串通女律師,將一封寫給申訴專員公署的信,在未經懲教人員檢查下攜離監獄。(鄒家成FB)
鄒家成去年串通女律師,將一封寫給申訴專員公署的信,在未經懲教人員檢查下攜離監獄。(鄒家成FB)

涉案兩名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和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控罪指他們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一方求情稱,涉案投訴是一個關於兩本書的「正經」投訴,投訴對象是懲教署,涉及監獄內的權力不對等。鄒因還押期間因一些不愉快經歷,令他對監獄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鄒另在求情信中表示,胡是一名初出茅廬、非常盡責的律師,對於自己在事件中連累對方感萬分抱歉。

徐官則指僅是鄒的主觀想法,他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系統將信件交給女律師,行為魯莽、愚昧。法庭最後考慮到鄒的犯案理由、信件的特殊性質、還押期間犯案等,認為判刑須反映監獄規則的重要性,最終判鄒監禁3天,和他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

徐官續指,胡作為犯案者應與鄒同責,案發時鄒沒有胡的協助,未能成事。徐官又指,協助鄒是她作為律師應有的操守和責任,但案發時協助鄒繞過安檢系統帶出信件則屬不智和愚昧。但法庭接納胡非案中始作佣者,考慮到胡當時經驗尚淺,現已上了寶貴一課,判其罰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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