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通緝,正潛逃澳洲的許智峯,早前被律政司提出破產呈請,法庭今年2月頒令許智峯破產。破產管理處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即暫不開始計算許的破產期,變相令其破產期的解除時間亦會延後,而有關案件於昨日(23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最終法官批准有關申請。
破產管理處由律師代表到庭,許智峯則沒有派出代表。根據破產管理署網頁,破產期一般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如受託人/債權人未反對解除破產,否則破產人士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而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以及破產人士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向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提供合理要求的資料,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可申請「不開始令」。
潛逃澳洲超過兩年的許智峯,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警方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他過往身負多宗刑事案被判須付訟費,包括於2022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成,被判監之餘須付懲罰性訟費,另有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後亦須付訟費。故律政司於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許智峯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