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代表律師為戴耀廷求情減刑至兩年 有被告聞言發笑

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控干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日(25日)續審,法庭先處理5被告、「35+」計劃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的求情。庭上先討論案中組織者是否屬《國安法》所指的首要分子。主控萬德豪確認,以區諾軒、趙家賢為例,若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屬於「揭發」,故考慮減刑的條文適用於他們。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建議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應扣減至判囚兩年。

戴耀廷妻子(右)離開法院。(周文虎攝)
戴耀廷妻子(右)離開法院。(周文虎攝)

控方在庭上表明拒絕列出各被告應屬的等級,稱分級有一系列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首要分子」,需考慮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等。若屬「積極參與者」,要考慮是否在案中擔任積極角色,如何渴望參與等,否則就屬「其他參與者」。

控方又提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曾協助控方作供舉證,符合《港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減輕處罰。法官李運騰問,他們作為被告是否沒揭發他人。控方解釋3人作供時有提供新資訊。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本案是串謀罪定罪,而不是《國安法》罪行,故顛覆罪的刑期分級的下限並不適用。戴耀廷真誠相信初選計劃合法,最終退出初選。黃主張應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及早認罪後減至囚 2 年,稱或有人認為提議是「大膽」,但有法律原則支持。在延伸庭旁聽的被告余慧明、吳敏兒及劉頴匡,聞言即發笑。

黃其後擬續講述戴的個人情況時,法官陳仲衡打斷指戴不是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黃指同意戴有案底,但稱其立場是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罪的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則應根據香港法律,認為《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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