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上訴】控方指藉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辭職屬顛覆 有權否決不等於可為所欲為

2020年「35+」反對派初選,其中組織者及參選人共47人,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定罪及判監的45名被告當中,12人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15日)第二日審理。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表示,本案被告意圖藉立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才是控方所指的「顛覆」所在。此外他認同原審法官的分析,認為控罪條文內的「非法手段」,不應局限於武力手段或刑事罪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代表控方陳詞。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代表控方陳詞。

周天行今天回應上訴方昨日的聯合陳詞,重申各被告在參與涉案謀劃之下、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關於立法會職權的規定,意圖藉「立會過半」及無差別否決所有財政預算案,以圖迫使特首回應他們的政治訴求,並迫使特首辭職,這才是控方指控的顛覆行為,而非純粹指控議員否決財政預算。律政司一方強調,按《基本法》議員有責任審核預算案,並非有權否決便可「為所欲為」。而上訴方稱,法庭不應輕易干預議會事務,律政司一方就認為這原則與本案並不相關。

「其他非法手段」理應涵蓋武力以外 否則有違本意不合邏輯

關於「非法手段」應如何演繹,律政司一方不同意上訴方所指,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律政司一方贊成原審法官在比較過《香港國安法》其他條文後的結論,所謂「其他非法手段」還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如將之限於武力行為或刑事行為,是不合邏輯和違反《香港國安法》本意,更令「其他」一詞變得多餘。

律政司一方完成陳詞後,輪到各上訴人透過大律師,就各自個別論點陳詞。其中吳政亨指他並無組組織或參與初選。呈堂的通訊紀錄顯示,他從無就否決預算案參與討論,原審法官不應對此證供不給予比重。鄭達鴻就指他參與的港島區初選,參選人未能就「積極運用」還是「會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梁國雄則指他沒有主張「無差別否決」、沒有參與初選協調會議、沒有加入新界東初選候選人的通訊群組,原審法官錯誤地詮釋他寫的一篇文章,便裁定他認同「無差別否決」是事實錯誤。陳志全的大律師就指陳曾支持政府的法案,不能排除他真誠相信他的行為都是據《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行事,但原審並無加以考慮。案件明天(16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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