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其中一名「白衣人」王志榮在2021年首次受審時,被裁定暴動及傷人罪俱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區域法院重新考慮。原審法官葉佐文上周再裁決時承認原審時出錯,裁定王志榮兩罪均成立,今天判刑時直斥他作出無差別襲擊,並判處監禁7年以作懲戒,亦即區域法院的7年判刑上限。

被告王志榮(60歲,運輸工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晚,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傷人。此案在2021年第一次審訊時,與王志榮同案的另外7名被告被裁定監禁3年半至7年,其中一人上訴後被撤銷罪名。
至於王志榮在原審時是唯一脫罪的被告,他爭議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指稱是他的「白衣人」並非他本人。原審時葉官認為,控方倚賴的片段指稱是王志榮的人戴上口罩,大部分面容被覆蓋,以致與王志榮「並不完全相像」;再加上在王志榮家中搜出的球鞋,原審法官認為不能排除是王志榮替他人保留,因此裁定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其後律政司上訴,上訴庭直指原審法官「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包括將王志榮與疑犯「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導致多項證據被忽略,裁決有悖常理,須發還重新考慮。

法官葉佐文重新處理案件時指出,現場有片段拍攝到疑犯脫下口罩的的過程,能夠觀察他整體頭部的外觀,因此有更加充實的基礎證明疑犯與王志榮為同一人。此外,葉官亦承認原審時未有注意多項證據疊加出現的機率、巧合及「累積效應」,因此經糾正在原審未曾考慮的事項後,最終裁定王志榮暴動及傷人兩罪成立。至今共13名「白衣人」被定罪。
辯方律師為王志榮求情時指,王在事發時只是動手數次,並非「積極參與者」;加上他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太太亦因病去世,王稱他因本案長久未完結而承受了很大的精神折磨,須定時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請求法官輕判。
葉官判刑時則指出,王志榮作為事件中「白衣人」的一員,共同目的是無差別地挑釁、威脅和襲擊市民,王的一舉一動與其他行兇者連結在一起,罪責極為嚴重,因此將王志榮的量刑起點與同案其他最嚴重被告的量刑看齊,而葉官亦不接納任何減刑因素,兩罪遂各判囚7年,同期執行。

案情指,王志榮在事發當晚與其他「白衣人」在傍晚時分進入元朗站,王先在閘外指罵閘內的人,又將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眼的發泡膠牌投擲到收費區,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挑釁收費區內的人。其後王志榮曾高舉垃圾桶蓋襲擊一名正在逃跑的黑衣人,並進入月台、手持「籐條」指罵車廂內的乘客。
其後警方拘捕王志榮時,在其家中搜出與片中「白衣人」所穿同款的啡短褲和波鞋,以及發現曾有一名「白衣人」在當晚出入王志榮所住大廈的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