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男生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20191112日反修例風波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發生暴動,案發時24歲的理大學生李俊皓,於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決有違常理。上訴庭昨日(3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處理,安排案件在95日下午2點半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書面判詞將在半年內頒布。

案發時24歲的理大學生李俊皓,在反修例衝突期間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被捕,2021年被裁定暴動罪脫。(大公報)
案發時24歲的理大學生李俊皓,在反修例衝突期間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被捕,2021年被裁定暴動罪脫。(大公報)
上訴庭法官質疑,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何以聽不到、看不到暴動情況。(大公報).jpg
上訴庭法官質疑,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何以聽不到、看不到暴動情況。(大公報).jpg

案件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該案原審法官李慶年當時裁定,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逗留了在暴動的核心現場多久,也未能證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俊皓身處現場的時間及地點,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

法官彭寶琴指,原審判詞指沒有證據顯示李俊皓何時到達現場,即代表他已裁定李身處現場,故原審的分析矛盾。法官潘敏琦指,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即使李俊皓稱他因後腦部流血受傷而沒有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並沒有出庭作證,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如何確認儘管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法官彭偉昌亦質疑,李俊皓在警方展開驅散後4分鐘才被制服,且暴動範圍煙霧彌漫、滿地磚頭,反問:「點樣睇唔到、聽唔到(暴動情況)?」

律政司代表質疑,原審忽略其他壓倒性證供,包括李俊皓被制服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又身穿黑色衫褲,身上攜有保鮮紙、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紙條,認為原審裁斷有常理。

代表李俊皓的大律師許卓倫回應稱,雖不爭議李被捕時衣着及身上物品 ,但不足讓法庭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李必然是在場參與暴動,又稱原審已考慮案發背景,如中大事發前一天已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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