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3人承認串謀恐怖活動或導致爆炸罪 分別判囚2年半至6年

極端本土組織「光城者」前年策劃在法院及港鐵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8人先後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串謀導致爆炸」的交替控罪,其中3名已認罪被告,包括何裕泓、張昊揚及郭文希,今日(28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2年半至6年。

「光城者」成員年前策劃在法院及港鐵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8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文匯報)
「光城者」成員年前策劃在法院及港鐵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8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文匯報)
「光城者」案3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判,各人判囚2.5年至6年。(資料圖片)
「光城者」案3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判,各人判囚2.5年至6年。(資料圖片)

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張昊揚23、郭文希20、何裕泓(19歲),均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今日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被告在庭上求情,其中張昊揚同意控方的案情。主控官讀出的案情提到,被指是主腦的19歲學生何裕泓在202147月期間購入工具,計劃製作炸彈,並招攬多名同學協助,企圖在法院、警署等進行恐怖襲擊,引起國際關注及「將社運提升至革命層面」。

同年6月,何裕泓透過另一名被告、「光城者」成員郭文希,認識曾經在檢測站縱火的賢學思政前成員張昊揚,張昊揚在20216月承諾提供資金,資助何裕泓購買炸藥原料,並協助他完事後乘飛機離開香港。張昊揚將4萬元現金放在一個信封內,把信封放置於奧海城某廁格中,讓何裕泓前往自取,以免被警方發現。

何裕泓承認違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沒有考慮清楚後果,又指「恐怖活動罪」的條文列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才會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的傷亡;但法官李運騰表明不同意,指本案屬串謀性質,與單純「恐怖活動罪」情況不同,決定以判監10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和協助警方調查,酌情扣減刑期至6年。

至於張昊揚承認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被判監6年。庭上透露張昊揚本身是控方證人,但經警方調查後,發現他未有供出事實全部,導致案中另一被告陳凱量被誤吿,控方指律政司將會提出撤控。同樣承認交替控罪的20歲女學生郭文希,被判監2年半。

同案另外4人早前認罪,3人判入教導所,1人判囚58個月。至於同案另一名尚未正式答辯的被告、24男司機陳凱量,將於午在高等法院提訊。餘下1名被告陳凱量(24歲)則於下午獲控方表示終止檢控,故訴訟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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