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2019年灣仔暴動 重審罪成還押兩周候判

5名男女被控在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於區域法院受審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下令將案發還原審處理。之後其中3人改為認罪,不認罪的2名男被告於重審後,昨天(9日)被判罪成。法官裁決指,任何曾短暫逗留在事發地點的人,都知道有暴動正發生,不接納2名被告聲稱在現場購物和找餐廳的說法,裁定他們是藉置身現場身壯大暴動聲勢。法官下令將2人還押至本月25日,與認罪的3人一同判刑,期間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

2019年10月6日,有市民在港島街上集結反對《禁蒙面法》,其後演變成暴動。
2019年10月6日,有市民在港島街上集結反對《禁蒙面法》,其後演變成暴動。

昨日被定罪的2名被告林顯誠(案發時15歲、現時20歲)及陳樂燊(現時31歲)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同案另3名被告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在重審前已經認罪。另外,林在原審時已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據辯方表示,他已在更生中心覊留約7個月。

聲稱在現場購物找餐廳 官指被告辯解不可信

暫委法官高偉雄裁決指,林顯誠作供時聲稱,事發期間他打算前往銅鑼灣崇光百貨買禮物給母親。法官指林事發時僅為中四學生,居於天水圍,從未去過崇光購物,卻特地乘Uber往銅鑼灣,又沒在出發前查詢物品是否可購買,因此認為其說法並不可信。

而陳樂燊則供稱,當日下車後沿駱克道找餐廳,但發現餐廳沒有營業。法官表示,從現場錄影片段可見,當時現場街道滿是磚塊,警方以擴音器發出警告並發射催淚彈,陳卻稱看不到有關情况。此外,陳當時帶備泳鏡及護目鏡等物品,他稱是因為之前曾遇過騷亂。法官就指他既有經驗,就應知道留在衝突地點不安全,理應向灣仔後退,而非向相反方向前行。法官裁定他帶備裝備是為了掩人耳目,避免暴露身份,在現場是與其他暴動參與者一起,裝大聲勢及對作出支持鼓勵。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