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廣告設計員涉於前年5月至7月期間,上萬次致電滋擾2名區域法院法官,被控4項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再次申請押後此案,待被告在高審的藐視法庭案件審結。惟裁判官徐綺薇指高院審期未定,存在不明朗因素,且刑事案件本該盡快處理,再加民事及刑事案件屬於不同管轄權,兩案實可同時進行。徐官最終短暫押後案件至本月29日再訊,讓控方考慮本案處理去向。
裁判官徐綺薇在庭上表示,她觀察到案件一再押後、久久未有進展,指應找出有效處理的方法,又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已準備好答辯。控方回答指希望以高院的藐視法庭案優先,因此仍未準備好該被告答辯。控方補充指,不斷打電話罪的最高刑罰為1級罰款及2個月監禁,但藐視法庭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7年,認為後者更能顯示罪責的嚴重性,彰顯公義,希望法庭能押後此案件,以免裁判法院的判決影響了更重要的控罪。
對於控方未準備好答辯,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表示感到詫異,認為控方不應以高院的民事案優於裁判法院的刑事案為前設,指兩者性質不同,可以並存。辯方亦反駁指,本案主要裁定事實,例如不斷打電話會否真的影響司法機構的運作,反而可以協助高院的審訊。雖然被告的保釋條件寬鬆,但盡快審理案件才是對被告和公眾利益的最好做法,提議押後一段短的時間,讓控方準備審訊文件。
徐官同意控方所指,藐視法庭罪更為嚴重,但因雙方皆提出了該案的不明朗因素,例如案件審訊日期未定、法官工作繁重,而被告正就該案申請法援被拒上訴等,未必能夠如控方所指,能夠在明年4月中開審。而若控辯雙方已準備好,本案最快在來年1月可以開審。徐官又指,雖然控方明確地指出,若被告藐視法庭罪罪成,則不會再繼續檢控本案;但如若被告被判無罪,本案則可能拖至來年年尾才可以審理。衡量兩者利弊後,決定押後案件2周,至11月29日提訊,待辯方考慮案件去向。
58歲廣告設計員陸志榮被控於2021年去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以電話及傳真電話作出妨擾行為,即使得2名區域法院法官書記多次收到與法庭事務無關的電話,干擾司法機構運作妥善執行。 被告另外同時被控去年5月26日至5月31日之間,以及於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之間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往一位區域法院10樓區域法官的辦公室電話;於同年5月27日至5月31日之間,以及6月1日至7月6日之間,不斷打電話往一位區域法院2樓區域法院法官的辦公室電話,旨在對該區域法院法官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