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改判「私了律師」3男入獄37至61個月

事務律師陳子遷於2020年5月24日疑不滿銅鑼灣的示威者堵路及破壞,遭圍毆「私了」。3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蓄意傷人及非法集結等罪,被判囚19至34個月。律政司質疑原審法官鄧少雄淡化案情,評估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明言被告們在光天化日下主動襲擊事主,行為有機會激發其他人參與襲擊,事主最終需縫針並留院4天。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覆核,最終決定改判3名被告監禁37至61個月。書面理由會於半年內頒布。

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覆核,最終決定改判3名被告監禁37至61個月。
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覆核,最終決定改判3名被告監禁37至61個月。

3名答辯人依次為33 歲貨車司機唐健帮、27 歲譽韋崙及 25 歲鄭學洺。唐健帮於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成立後承認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被判囚34個月;譽韋崙及鄭學洺則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及非法集結罪,分別被判囚25個月及19個月。3人本於明年9月、明年3月及今年 10 月刑滿釋放。

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鄧少雄判刑時雖指案情嚴重,卻指本案即興及無預謀,又指3人沒有帶領角色,淡化相關行為。事實上3人伙同15人不斷追打事主近20分鐘,兇狠地以長雨傘襲擊其頭部、頸部、背部,並用金屬牌擲向事主,明顯有傷人意圖,然而事主只是譴責示威者,無挑釁行為,受襲時孤身一人又毫無援助,最終血流披面,全身多處受傷。律政司認為,當日銅鑼灣遊行有逾千人參與,期間有人堵路、縱火及破壞公共設施,3人的行為有可能激發其他人參與襲擊,加上本案涉及「私了」行為,判刑必須有阻嚇性,質疑原審法官量刑起點不足,未能反映案情嚴重,亦不應就3人重犯機會低或良好品格等額外扣減刑期。

答辯方主張被告的施襲行為僅為數秒,即使是次判刑較輕,亦非過份輕判,已反映阻嚇性。上訴庭經考慮後,撤銷原審法官因3人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刑期扣減,將唐健帮的刑期由34個月加至61個月,譽韋崙的刑期由25個月加至42個月,鄭學洺的刑期由19個月加至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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