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就拒交資料案上訴 稱缺證據證明屬「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左二)及時任常委早前曾開記者會,表明不會配合警方國安處調查,堅決拒交資料。
支聯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左二)及時任常委早前曾開記者會,表明不會配合警方國安處調查,堅決拒交資料。

經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等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當中上述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就定罪和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

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代表,他向法庭陳詞指,警方和律政司作為舉證方,有責任先舉證支聯會屬於「外國代理人」。然而,控方在原審時卻缺乏證據,而又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隱去重要案情,鄒幸彤等人甚至不確定被指控勾結的外國組織身分而無從抗辯,認為不可能達致公平審訊。

戴啟思又指,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亦沒有與境外組織密切聯繫,認為支聯會不可能應警方要求而提供「相關文件」,因無從得知哪些文件「相關」。戴啟思並指,支聯會早於1989年成立,但警方國安處要求索取的文件包括支聯會「成立以來」的成員資料,實屬強人所難,對鄒幸彤等人不公平。

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外國代理人」(foreign agent)是指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的人,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

案件編號:HCMA 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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