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三人下周三終極上訴開審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其中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早前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5「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立,均被判監四個半月。三人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案件將於下周三(1月8日)於終院開審。據終院網站顯示,本案將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共同審理。

鄒幸彤與支聯會兩名前常委早前罪成,各被判監四個半月。
鄒幸彤與支聯會兩名前常委早前罪成,各被判監四個半月。

本案為第二宗針對定罪或刑期而上訴至終院的《國安法》刑事案件,參與審理的非常任法官與首案「呂世瑜案」一樣。據終院網站顯示,鄒幸彤並無律師代表,而鄧岳君、徐漢光的法律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雅斌、黃俊嘉。律政司一方的法律代表則包括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今次聆訊的議題,將圍繞《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未有遵從向組織送達的通知的規定」當中,控方是否必須證明目標組織為外國代理人、是否禁止間接挑戰該等通知的合法性,以及要求提供資料及文件的通知是否具追溯效力。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據終院網站資料顯示,終院上訴委員會就以下三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批予上訴許可:

問題一:附表5第3(3)條所訂罪行的構成元素為何?尤其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附表5第1條所定義的「外國代理人」,而非僅須證明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

問題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幸彤(2024)27 HKCFAR 71一案中的「相同人士」測試1是否禁止申請人以挑戰該等通知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爲抗辯理據?

問題三:該等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國安法頒布或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資料?

上訴委員會亦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作爲基礎批予上訴許可,惟涉及議題僅限於下級法院就處長有權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的裁定是否有誤及/或導致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警方於2021年8月向支聯會及上訴人發出涉案通知,聲稱其合理地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繼而要求鄒幸彤等人提供指定資料及文件。鄒幸彤等人沒有遵從該等通知而被起訴。
警方於2021年8月向支聯會及上訴人發出涉案通知,聲稱其合理地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繼而要求鄒幸彤等人提供指定資料及文件。鄒幸彤等人沒有遵從該等通知而被起訴。

案情指,在2021年8月25日,警務處處長向支聯會及鄒幸彤等上訴人發出涉案通知,聲稱其合理地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繼而要求鄒幸彤等人提供指定資料及文件。鄒等人沒有遵從該等通知,並表示會挑戰該通知的合法性。

鄒幸彤等人在審訊期間提出的抗辯理由為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而他們亦非任何外國代理人的幹事,故該等通知並無法律效力。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控方僅須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無需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裁判官另又裁定,鄒等人雖然可以挑戰該等通知的合法性,惟該等通知是有效的,而由於鄒等人未有遵從該等通知,即屬違法,裁判官遂裁定鄒等人人罪名成立,判監四個半月。

早前,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法官曾駁回鄒幸彤等上訴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的上訴,亦拒絕給予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鄒幸彤等三人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終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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