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之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前年於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四個半月。高院原訟庭去年駁回三人上訴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受理他們的定罪上訴。終院昨日(1月8日)開庭審理其終極上訴申請,五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另定日子宣布判決。
據控方案情,警方國安處在2021年8月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附表五,向多名支聯會幹事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但他們其後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表明拒絕提供資料,因而遭到檢控。除本案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外,另兩名支聯會前常委梁錦威及陳多偉則選擇認罪,被判入獄三個月。三名上訴人去年就定罪及刑罰向高院原訟庭上訴,結果全數被駁回。其後終院上訴委員會決定批出許可,受理三人就定罪作終極上訴。
上訴人否認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指有合理理由相信即可
本案上訴的關鍵,是警方引用要求上訴人提供資料的《實施細則》附表五條文所包含的元素為何。控方指只要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要求提供資料人士是外國代理人,便可要求對方提供資料。而上訴人一方則認為,律政司必須要證明他們是外國代理人,方可引用相關條文要求他們提供資料,及以他們不提供資料而作出檢控。
沒有聘用律師的鄒幸彤昨親自陳詞,指律政司在審訊過程中改變立場,原本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罪元素;然後就改稱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可提控。代表鄧徐兩人的資深大律師則指律政司引錯《實施細則》條文,引用附表五必須證明對方是外國代理人;如僅懷疑對方是外國代理人,就應當引用附表七的條文向被懷疑人士作出調查及要求提供資料。
對於上訴方的論點,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出,《實施細則》的權力應把所有附表一併閱讀,使用門檻應為有合理理由相信。律政司亦指出,他們一開始在發給上訴人的書面通知,已列明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是外國代理人,因此不同意鄒幸彤指他們中途改變立場的說法。
控辯雙方激辯 可否質疑書面通知效力
除《實施細則》附表五是否適用本案外,本案另一爭議,是上訴人可否在刑事審訊時,質疑警方書面通知的效力。上訴方認為如他們應有權利作出質疑,例如在審訊時證明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便應因書面通知無效而脫罪。而律政司一方則指,挑戰書面通知效力,應循司法覆核的方式進行;如不作覆核,便不可到刑事審訊的階段才提質疑。此外,上訴方亦指律政司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將文件證據的內容遮蓋,令上訴人無法抗辯,是違反公平審訊原則。不過律政司一方就指,上訴人身為掌握資訊的「局內人」,遮蓋部份證據並不會構成不公。